最近,《紅高粱》電視劇正在各大衛視熱播,除了精彩的劇情之外,想必大家對於那片茂密的高粱地印象更加深刻。而這一幕在湖北省大冶市種植戶汪長松的生活中卻並不存在,因為在三月份購買了純度不高的種子,現在,800多畝高粱豐收無望,一片慘黃。而在大冶與汪長松一樣有此遭遇的種植戶,還有兩戶(11月18日新華網)。
  眾所周知,農作物種子的假劣不同於其他商品,農民一旦被其所害,就會顆粒無收,損失無法輓回,一年的辛勞付諸東流。因此,對制售假種子行為不能等同於一般性的制售偽劣商品行為,應予以從重打擊、處罰。
  然而難點在於,依據種子法的規定,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、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三種法律後果。而具體情況是,“農業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”;作為特殊商品,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又將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納入調整範圍,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銷售假、劣種子的行為可以予以查處。但在具體法律條款中,並未賦予執法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的相關行政強制措施權,如對涉嫌假劣的種子予以查封、扣押等。如此一來,監管出現縫隙,讓不法售假分子鑽了空子。
  因此,法律漏洞給執法帶來的難題,還得需要法律的修正來解決,不妨在相關法律中,賦予執法部門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權,讓其在監督中發揮主體和兜底的作用。建立高效嚴密的執法機制,對制售假劣種子嚴加打擊,震懾犯罪,保護農民,讓制售假種者望而生畏,斂手卻步。
  四川 何旭/讀者
  (原標題:查假種子還需法律撐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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